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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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慈善事業
        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清政府統一台灣後,為維護台灣地方社會的安定,在台建立行政機構的同時,一如內地設立了諸如養濟院、義塚等慈善設施,對貧老無依者、流丐等人進行了社會救濟。這是台灣慈善事業的開始。隨後二百餘年間,清代台灣的慈善機構不斷得以完善和發展。至甲午戰爭前夕,其社會慈善事業漸成規模。但在日據期間完全陷於停滯,甚至遭到嚴重破壞。蔣氏政權吸取以往執政的教訓,在一定程度上重視下層民眾的生計,開始採取若干措施發展社會福祉事業,而戰後經濟的復蘇,收入穩定、富足有餘的中產階級的產生也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。這時期的慈善機構及活動主要是由知名人士、地方社團和社區及宗教團體倡立的。比較有名的慈善組織有鄧麗君文教基金會、白曉燕文教基金會、彰化秀和慈善事業基金會、慈濟佛教功德會、天主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等,廣泛參與台灣地區文化、教育、醫療、賑災等領域的慈善救濟與公益服務。


  20世紀90年代以來,台灣慈善界與大陸的往來十分密切,增進了瞭解,加強了合作,也為台灣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和更大的機遇。

何謂慈善事業!
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於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,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。是在政府的倡導或幫助、扶持下,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的、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,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支持與奉獻的事業。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。

  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,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: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,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;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,即通過社會保障、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;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,即有錢人自願把錢分給窮人,也就是慈善事業。(編按:厲以寧的此番講述出自《國際先驅導報》,見2004年3月30日)可見,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,以社會成員自願捐獻的款物為其經濟基礎。換言之,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,通過實際的自願捐贈等行為和舉動,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。因此,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、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。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,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。它既起著安老助孤、扶貧濟困的作用;同時又起著疏理社會人際關係、緩解社會矛盾、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,具有深遠的傳統性和廣泛的群眾性與社會性。

社會上許多弱勢者,須要有心人士去發覺,並提報相關單位去關懷與瞭解,給予帶來冬天裏溫暖的太陽,各位善心若您週遭有逢臨時變故者,經濟一時陷入困境者,請給予伸出援手,或撥打內政部急難救助專線1957,服務時間早08:00~22:00,因不慎緊急陷入困境者,請直撥1957.謝謝您!感恩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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